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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省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06-0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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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云南省人社厅和省工信厅拟定的《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31号)和省人社厅制定的《云南省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9﹞8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化工工程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7月15日前反馈至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邮箱:469325806@qq.com。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云南省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化工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化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化工工程人才队伍建设和化工行业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31号)相关精神和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考核认定或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化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化工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化工分析、煤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高分子材料及化工、化工工程与工艺、工业催化、电化学工程、生物化学工程、化工防腐等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履现职以来,申报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六)国家对某些从事特殊化学化工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七)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化工工程职称,下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限须达到相应规定年限。

第七条 申报、评定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定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技术员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技术员职称。

(二)申报、评定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申报、评定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工程师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化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6.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化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直接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后,认定高级工程师。

(五)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原创性的研究成果、技术成果,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同行公认达到相应技术水平,可“一票决定”:工程师应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地(州、市)内的同行公认;高级工程师应是地级(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省(区、市)内的同行公认;正高级工程师应是省级(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国内的同行公认。

第九条 评定化工工程技术员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评定化工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在履职期间,以下学术成果可作为参加评审的参考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2.完成一篇以上从事本专业的技术报告、业务总结,有学术观点,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评定化工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在指导、培养工程技术人员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取得助理工程职称后,业绩成果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技术报告或设计报告,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2.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参与本地区或上级部门主持的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解决本专业领域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3.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4.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本单位公认的技术骨干。

(四)履现职期间,以下学术成果可作为参加评审的参考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

2.参与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著(译)作的出版,是主要著(译)作者之一;参与编写过本行业的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3.在省(部)级、省级行业技术专业刊物或区域及行业学会(协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1篇以上有较好水平的学术、论文、专题报告。

4.从事本专业的技术报告、业务总结,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结论正确,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评定化工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协调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绩。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四)在履职期间,业绩、成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奖励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本专业相关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技术试验3项以上,并通过同行专家验收。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化工项目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制、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州(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5.主持编制国家、地方相关专业行业技术标准1项或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国家、地主、行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6.主持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技术工作,在科研、设计、生产、安全、技术推广、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成绩显著,取得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7.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到边疆和贫困县领办、创办化工类经济实体,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履现职期间,以下学术成果可作为参加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以上奖1项(为获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参与编写并正式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独立编写化工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3.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撰写与化工专业相关、具有独到见解的2篇以上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定化工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化工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化工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研究成果,推动了化工行业的发展。

(二)长期从事化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化工专业领域的重大技术项目、工程项目和设计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化工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在工艺开发、工程设计、资源利用等方面有独创性,经同行专家评价确认,获取的数据齐全准确,工艺成熟,设计有深度,资源利用效益高,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经专家认定的化工类专有技术),已在生产实践中通过开发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广阔的开发应用前景。

3.主持并首创性提出大型化工成套装置、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成套化工装置、国内首创精细化学品与新材料等生产装置的核心设备维修、检修和抢修方案,并经实际应用验证可行好用,方案具有独创性,获得同行专家高度认可,成效十分显著,具有实际的推广应用价值。

4.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1项,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了2项以上化学化工类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经国家或省级(行业)部门颁布实施。

5.主持过省级以上本行业内宏观的产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和决策方案等,并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编制大型化工成套装置、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化工装置、国内首创精细化学品与新材料等生产装置的运行方案并实施,装置达标达产,实现“安、稳、长、满、优”运行,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的推广应用价值。

7.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化工专业领域重大开发项目和工程项目,重点研究项目和设计项目,通过同行专家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有关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实现重大技术创新,填补国内化工技术领域空白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8.在我省化工工程技术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应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省部级以上相应人才计划。

9.获得国家级相应工程技术奖励或省部级相应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奖励。

(六)履现职期间,以下学术成果可作为参加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以上奖2项(为获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奖排名前3的三等奖1项。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5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研究报告,其中本专业的部分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3.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具有应用价值的专业著作;主持编写行业内专用的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获得到同行专家高度评价。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化工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两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化工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 获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1项以上,或三等奖(主要完成人)2项以上。

2. 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化工工程技术领域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银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称号,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4. 以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方式,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宣读、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

2.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

3. 获得 “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

4. 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奖励。

5. 获得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

6.在化工工程技术领域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履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其他政务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在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取得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相关职业资格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七条 化工工程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化工专业,不再开展化工层级的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层次的化工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或具备非化工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但在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中,具备化工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具体由化工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双学位指同时具备两个相关相近专业学位。不符合专业学历要求人员申报评审化工工程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统一招录的本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且本专业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合格2门以上。

2.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要求为从事化工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工作,具体专业范围由化工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申请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三)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本《评审条件》涉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的,需为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培训教材或图册,或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JCR分区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期刊分区。

(五)主持(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

(六)承担(项目参与者):在项目中具体负责编写工艺技术方案、工作进度计划和负责具体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拟定技术参数、技术指标、技术标准等,解决专业的技术问题,撰写专业技术报告(专利、标准、成果的挂名单位及个人不在此列)。

(七)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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